来源:盐田民政局发布时间:2024-06-19
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区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:
(一)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;
(二)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,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、劳动能力、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;
(三)为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实施虚报、隐瞒、伪造等行为的;
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以下人员的,可以领取生活扶助金:
(一)未成年人;
(二)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;
(三)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;
(四)一、二级残疾人和三、四级精神、智力残疾人;
(五)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。
生活扶助金按月发放,额度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三十,每名符合规定的人员只能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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